醫科人發〔2016〕285號
各所院:
為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人才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和《博士后事業發展“十二五”規劃》,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據原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委會《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特制定《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現將《 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 》印發給你們,請結合本單位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
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
2014年11月6日
(信息公開形式:內部公開)
附件
中國醫學科學院 北京協和醫學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以下簡稱院校)博士后科研流動站建設,規范院校博士后管理工作,加快高層次創新人才隊伍建設,吸引更多國內外優秀博士來院校從事高水平的科研工作,根據人事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關于印發 <博士后管理工作規定> 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149號)精神,結合院校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博士后科研流動站(以下簡稱流動站)是指經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以下簡稱國家人社部)、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博管會)批準,按國家規定設立的具有招收博士后資格的一級學科單位。
在流動站從事研究工作的人員稱為博士后研究人員(以下簡稱博士后)。
第三條 院校成立博士后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和管理院校博士后工作,院校博士后工作領導小組由院校領導及有關部門負責人組成。院校博士后工作實行院校和院所分級管理。
第四條 院校人力資源處負責全院校博士后的具體工作,包括流動站的設站申報,博士后招收計劃的制定,博士后的進站、出站審批,中國博士后基金的申報,指導各所院的博士后工作。
第五條 招收博士后的所院應成立博士后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所院博士后工作,博士后工作領導小組負責人由所院領導擔任。博士后的招收、進站、在站、出站等日常管理工作由所院人事部門負責。
第三章 流動站的設立
第六條 全國博士后管委會一般每兩年開展一次增設流動站的工作。
第七條 申請設立流動站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博士學位一級學科授予權,并已培養出一屆以上的博士畢業生,建有國家重點實驗室的學科和國家重點學科可優先設立流動站;
2.具有一定數量的博士生指導教師;
3.具有較強的科研實力和較高的學術水平,承擔國家重大研究項目,科研工作處于國內前列,博士后研究項目具有理論或技術創新性;
4.具有必需的科研條件和科研經費,并能為博士后人員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
第八條 流動站的申請設立按國家人社部、全國博管會規定,實行集中申請和審批。
第九條 院校現設有臨床醫學、基礎醫學、藥學、生物學、生物醫學工程和公共衛生與預防醫學等6個流動站。流動站按一級學科設站,其所涵蓋的具有博士學位授予權的二級學科均可招收博士后。
第十條 招收博士后的合作導師應具備的基本條件:
1.學術水平高、承擔重大或前沿項目、研究經費充足,具備招收博士后研究條件(研究經費落實、經費充足)的在職在崗主任醫師、研究員或教授;
2.一般應具備博士研究生導師資格;
3.距其退休年限不少于兩年。
第十一條 申請做博士后人員的基本條件:
1.年齡在40歲(含)以下;
2.具有博士學位,品學兼優,身心健康;
3.獲得博士學位后的年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4.為博采眾長,鼓勵人才流動、學科交叉,院校畢業的博士不得申請進原一級學科做博士后;
5. 委托代培、定向培養博士和在職人員、現役軍人申請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須征得有關單位同意;
6.申請者能夠保證在站期間全時從事博士后研究,在職人員須全時脫產到院校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二條 各所院應面向社會公開招收博士后,要對申請者的科研能力、學術水平、綜合素質、健康狀況等方面進行嚴格考核,擇優招收。
第十三條 各所院應與博士后人員簽訂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以及工作目標、課題要求、在站工作期限、產權成果歸屬、出站考核要求、違約處罰等。
第十四條 經院校及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即可辦理進站報到手續。
第十五條 在站博士后是所院流動編制工作人員,需遵守院校和所院的規章制度,日常管理工作由博士后所在所院負責。
第十六條 博士后在站期限一般為兩年(自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進站之日算起),特殊情況可申請提前(最多可提前3個月,且完成博士后既定工作目標)或延期出站(最多可延長1年)。
第十七條 為了檢查、督促博士后在站期間工作,各所院應對進站一年的博士后進行中期考核。
第十八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要全時從事博士后工作,不能從事院校外兼職或掛職工作(經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批準除外)。
第十九條 博士后要遵守國家有關知識產權的法律法規、院校及所院有關保護知識產權的規定。涉密人員還應嚴格遵守院校和所院有關保密工作的規定。
第二十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一般不能出國工作(入選博士后國際交流計劃的除外),若確因工作需要須經有關部門審批。
第二十一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不參加院校的專業技術職務聘任。
對人事檔案已轉入各所院、無中級且無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在站博士后研究人員,進站后臨床博士后參加臨床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其它專業博士后由所院評定中級專業技術資格。
第二十二條 院校博士后經費由國家、院校、所院、合作導師共同籌集。
第二十三條 所院應根據實際情況,設定博士后出站考核要求,并報送院校備案。
第二十四條 根據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博士后研究人員工資待遇問題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89號)的精神,博士后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執行專業技術人員基本工資標準。
第二十五條 所院應為博士后提供公寓,博士后出(退)站時必須及時退還博士后公寓。由于所院原因不能提供博士后公寓,所院可適當給予住房補貼。
第二十六條 在站博士后應享受所院職工同等的醫療保障待遇,所需資金的籌集應當執行所院職工醫療保障資金的籌集辦法。
第二十七條 博士后進站報到后,非在職人員可憑全國博士后管理委員會的介紹信到公安戶政管理部門辦理戶口遷出和落戶手續,在進站所院落常住集體戶口。與工作站聯合招收的博士后的戶口落在工作站。
第二十八條 博士后出站,憑介紹信等有效證明材料,應及時辦理戶口的遷移手續。
第二十九條 博士后在站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予退站,退站的博士后不享受國家對期滿出站博士后的有關待遇:
1.考核不合格的;
2.在學術上弄虛作假,影響惡劣的;
3.受警告以上行政處分的;
4.連續曠工超過15天或一年累計曠工超過30天的;
5.因患病等原因難以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的;
6.出國逾期不歸超過30天的;
7.其他情況應予退站的。
第三十條 博士后在站期限為24個月,期滿即應出站。
第三十一條 博士后工作期滿出站,除有協議的以外,其就業實行雙向選擇、自主擇業。
第三十二條 博士后應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出站手續,對于無故拖延不及時辦理出站手續者,若超過規定時間三個月,則按自動退站處理。所院人事部門可將其人事檔案轉至院校外相關組織部門或機構。
第三十三條 對符合所院出站考核要求的博士后頒發《博士后證書》。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執行。此前有關規定凡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 院校按照本辦法制定《中國醫學科學院北京協和醫學院博士后工作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院校人力資源處負責解釋。
院校黨政辦公室
2014年11月6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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